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理解和應用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隨時通知的6種情形和預告解除的3種情形。
3.工會只能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要求用人單位糾正。
4.工會提出了意見,用人單位不論是糾正自己的錯誤行為還是向工會解釋理由,都必須書面告知工會。
5.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應積極成立工會,否則會面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合法的風險。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互聯網侵權勝訴如何獲得賠償
2021-02-04退出黨員有什么后果嗎
2020-12-23承諾書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21個人獨資企業違法如何處罰
2021-01-02兩個人合作的發明創造誰有申請權
2021-01-22創業型企業貸款申請書的內容有哪些
2021-03-16警察對孕婦可以傳喚嗎
2021-01-13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探望權如何行使
2020-12-23離婚房產評估過程
2020-11-25勞動合同逾期要如何處理
2020-12-23恢復勞動關系裁決書什么時候生效
2021-01-14應屆生實習期簽什么合同
2021-03-03辭退職工的要求是什么
2021-01-24產品責任險的除外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2021-03-25原告潘某 邵某訴被告某保險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1-02-18什么叫除外責任
2021-01-23保險與賭博、儲蓄的區別與聯系是什么
2021-02-25土地承包年限新解讀內容是什么
2021-02-12拆遷房產證能改名字嗎
2020-11-27安置房拆遷怎么補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