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問題,有觀點認為:上級偵查機關對下級偵查機關在立案環節有指定管轄,審查批捕和審查起訴不需要指定管轄。理由是:上級偵查機關的立案管轄指定實際上授予了下級偵查機關對案件的管轄權,檢察機關的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工作都是“被動受理型”的,不需要再行指定管轄。比如,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實際上就強調的是“同級”原則。只要立案時經過指定管轄,批捕環節就無需再行指定。筆者不同意此種觀點,理由如下:一是上級偵查機關的立案指定管轄只是對于下級偵查機關的立案偵查權進行了明確,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作為人民檢察院的專屬職權,有其特定的管轄原則,并不受此約束,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的管轄權不但要與立案管轄相銜接,還有與審判管轄相對應,換言之,管轄問題要注重立、偵、捕、訴、判五大環節的有機統一;二是從職能上看,檢察機關捕、訴環節都要對偵查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而有些立案環節指定管轄的案件,不排除“人情案”、“插手經濟糾紛”和“打擊報復”的嫌疑,指定管轄程序本身就存在違法問題,應當納入檢察機關的監督視野;三是如果捕訴環節僅僅是被指定立案偵查機關與同級檢察機關之間的“被動受理”,上級檢察機關不知情、不指定,對于下級檢察機關作出的不(予)批準逮捕和不起訴決定的復議、復核等救濟程序也會出現不順暢的情況。所以,審查批捕環節和審查起訴環節的指定管轄,非常有必要。
審查起訴
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受理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后,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經過審查,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登記表,對移送的起訴意見書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有遺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按照要求制作后移送或者在3日內補送。對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采取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辦理。
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于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偵查機關;認為屬于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認為屬于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時,可以直接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偵查機關。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對于你提出的“審查起訴指定管轄”問題,律霸網小編已經整理出來了,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實際上就強調的是“同級”原則。只要立案時經過指定管轄,批捕環節就無需再行指定,有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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