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機動車易主必須簽合同嗎
現實中,機動車因轉讓易主而發生所有權轉移,承保公司常以“應當理而未辦理合同變更手續”為由拒賠。這是于法相悖的:
其一,承保公司免責要有明確的法定理由和依據,《交強險條例》第十八條雖然規定機動車易主后應當辦理合同變更合同變更手續,這是一個倡導性的條款,而非免責條款;
其二,交強險合同生效后,被保險人成為債權人,承保公司是相應的債務人,依據合同轉讓的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只要通知債務人即生效,無需債務人同意,即使在交通事故發生前未辦理合同變更手續(未履行通知義務),但發生交通事故后告知承保公司,也是履行通知義務;
其三,交強險針對的是物(高度危險性),而非人,不受車輛易主的影響;
其四,《交強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保險人可以在寬限期(5日)屆滿后解除合同。即便如此,在合同解除前,合同還是生效的,不產生免責效果。這一點應該是保險人不能免責的一個重要原因,至于什么屬于重要事項,2008版的《交強險條款》第十二條有規定,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號牌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按照該條規定,投保人未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對保險費計算有影響的,保險人按照保單年度重新核定保險費計收。這是一個格式條款,看來保險人并不是一味地選擇解除合同,而是在加收保險費上做文章。
二、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有用嗎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份十分重要的證據,事故認定書直接載明了案件發生的事實,在無其他充分相反證據的前提下,法院會認可?此證據。但責任認定書不是法院判決民事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
比如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賠償中,就算非機動車方是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機動車方仍然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方存在過錯的,只能是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可見,訴訟是有很多技巧的,起訴前該準備哪些證據,選擇哪個法院管轄,適用何種法律,怎樣更好的維護自身,都是受害人要充分考慮的問題,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不同的處理方式會有不同的結果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車輛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在買賣車輛的時候最后是簽訂相應的合同,明確相關的責任,否則以后可能出現糾紛。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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