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申請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嗎
當事人可以申請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為簡易程序。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的,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及時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適用簡易程序的消極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簡易程序規定》第l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1、起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這是因為,對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與開庭傳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們整個簡易程序的審限才三個月并且不得延長,因此種類案件不適合用簡易程序。
2、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該類訴訟因涉及到人數眾多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因此,不適宜適用程序較為簡化的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應當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確有錯誤或者生效調解協議違反自愿原則或內容違法,此時,從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保證案件公正審判的角度,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依法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屬于非訴訟案件,而適用簡易程序只能審理訴訟案件,因此,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從上面律霸網小編為大家介紹的相關問題,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律霸網小編提醒大家在日常中對于訴訟來說,如果不清楚相關的規定,規則的話,不知道如何處理,我們也可以委托相關的律師幫忙解決,這樣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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