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后用人單位拒不履行怎么辦
勞動調解后用人單位拒不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經《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合同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雙方當事人可以不經仲裁程序,根據本意見關于司法確認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后,決定是否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決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后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0條的規定,“調解組織”包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可見,你可通過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來賦予勞動爭議調解協議強制執行的效力。
具體辦理時,你應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并提供你和公司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后,如果公司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你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當事人對生效的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不執行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爭議處理條例》第28條、30條和31條規定,仲裁庭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裁決在15日內不起訴,期滿后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嚴格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辦理。在執行中,對于企業拒絕給職工安排工作并且不發工資或者不給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通知銀行或信用社扣劃應付的工資和應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時可責令企業賠償該職工的實際經濟損失。
2、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仲裁委員會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可否將仲裁委員會視為被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訴訟當事人問題的批復》(法[經]復[1988]50號)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的雙方仍然是企業與職工。雙方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和訴訟地位上是平等的。此類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以爭議的雙方為訴訟當事人,不應把仲裁委員會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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