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交付的時間怎么確定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標的物的風險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相關知識:標的物交付的地點如何確定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標的物的基本分類
一是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
二是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
三是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托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
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文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如承攬合同中由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技術開發合同中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等。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對于標的物的交付時間在確定上的時間規定都清楚了吧,我們不僅僅需要確定時間還需要確定交付的地點,這也是很關鍵的一點。當然了,我們還要弄清楚標的物的基本分類,才能更加有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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