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擔保合同一式幾份
法律咨詢:
投資公司擔保合同需要各方各執一份嗎?
律師解答:
擔保公司的合同是一式三份的,投資客戶、擔保公司、融資方各執一份。
借據是一式兩份,投資客戶和融資方各執一份。
擔保公司還要出一份擔保函,承諾三天無條件代償。
如果當前要做理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首先要有融資性經營許可證,并且是原件,這是工信廳認可一個公司的憑證;
其次要看公司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好些公司項目虛假,經不住推敲,正規公司的項目應該有項目資料,不怕被考察;
再次看公司實力如何,公司實力直接接決定了公司的代償能力,一個擔保公司背后如果沒有實體,光靠注冊資金是遠遠不夠所作業務的代償的;
最后,還要看公司是否規范,擔保公司是不能直接吸收存款的,公司刷POS收銀機或收現金都是違反《擔保法》規定的,擔保公司不是銀行金融機構,不能直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規范的公司所作業務必須通過銀行,規范的公司還要給客戶出具一對一的合同、擔保函,以做到有章可循。
現在好多公司都有逾期,這也是考驗一個擔保公司的時候,正規、規范的公司能經得起河南擔保業的這起風波。
相關法律知識: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的合同關系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而且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務范圍不得超過主合同債權的范圍。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系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滅。四是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擔保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是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訂立在先,擔保合同隨后訂立。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于被擔保的合同的,若被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并不因之而無效。”《擔保法》第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或者抵押權。
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責任財產的補充,即擔保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從而使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得以擴張,或使債權人就特定財產享有了優先權,增強了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性。
二效力的補充,即在主合同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并不實際履行。只有在主債務不履行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才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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