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履行保證責任有時間限制嗎
擔保人履行保證責任有時間限制。保證的期限應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話,則按下列規定處理:
1、屬于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2、屬于連帶保證的,債權人有權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超過約定的和上述1、2種規定的期限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人以何種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一般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承擔何種保證責任,這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一直采取推定為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如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人承擔何種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應當首先請求被保證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被保證人的財產仍不足以清償其債務的,由保證人承擔賠償責任。”上述規定就是一般保證責任。有的國家法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適用于連帶債務,如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連帶責任又以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為成立要件。而《擔保法》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上述是推定連帶責任保證的規定。這樣的法律規定,實際是加大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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