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約定保證期間,該在什么時候起訴擔保人索償
依據《民法通則》第88條和《合同法》第66條的規定來確定,即“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債權人提出合理寬限期后,就會使原來不明確的主債務履行期得以確定,也使保證期間的起算點可以明確。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3條規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借款合同中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限為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依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根據是否約定擔保期限,確定擔保期間起算時間。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區別是什么
1、規范的目的不同。
訴訟時效的目的在于通過對民事權利的限制,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加快民事流轉,維護穩定的社會交易秩序。保證期間的設定基于保證制度中平衡當事人利益的考慮,立法上向保證人斜傾以維護保證人的利益,避免債權人因怠于行使權利而加大保證人的風險。
2、規范的性質不同。
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維持社會的現有秩序,屬法律強制規范,因此當事人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也不得預先拋棄時效的適用;而保證期間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雙方的區別在于,訴訟時效屬法定期間,保證期間屬約定期間。
3、起算點不同。
訴訟時效起算點為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而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開始起算。
4、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屬可變期間,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法律后果,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僅是勝訴權或產生抗辯權,實體權并不因此而喪失。而保證期間在性質上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即權利人享有某種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已過,該實體權利即告消滅,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尚未主張權利的,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喪失的是實體權利。傳統民法理論認為,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斷、中止或延長。
如果讀者有其他的法律問題需要援助的,可以到律霸網咨詢,我們有專業的律師團隊,可以幫助你。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出軌離婚賠償怎么算
2020-12-28拖欠工資過了訴訟時效怎么辦
2021-02-27房產遺贈兒女有居住權嗎
2020-11-09事故認定書如何審查
2021-01-19工傷中侵權人應當怎樣賠償.
2020-11-22退役軍人的傷殘撫恤金代領的情形
2021-02-03拿別人銀行卡取錢算盜竊嗎
2020-11-12合同撤銷的條件
2021-02-17【詢問解答】離職時被老板惡意扣工資怎么辦
2020-11-10單位辭退多久給解除勞動合同
2021-02-04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程序的三個階段
2020-12-14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合同中權利轉讓的問題有哪些
2021-03-22少年摔了一跤死了 保險公司卻不肯賠付
2021-01-26保險未盡說明義務 事故后應理賠
2021-03-15房屋拆遷現役軍人如何補償
2021-02-22拆遷房房產證辦理費用和方法是怎樣的
2021-03-14共同共有房屋拆遷后補償款怎么處理
2021-02-02拆遷款都是給戶主一個人的嗎
2021-01-04夫妻戶口不在一起,拆遷時雙方都能享受嗎
2020-12-28學校房屋拆遷的協議書范本包含哪些
202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