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
3.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信房等個人財產中予以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民事法律中“約定優于法定”是很重要的一條原則。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離婚財產分割三大焦點
2021-01-04刑警隊查指紋需要多少天
2021-02-102020年新土地管理法中區片綜合地價是指什么
2021-02-23申請文件有缺陷會影響受理嗎
2021-01-29通報批評是什么處分
2021-02-16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可以繼承嗎
2021-02-28公示催告流程的適用范圍
2021-02-16前罪未執行能否認定累犯
2021-03-22離婚夫妻財產分割相關規定
2021-02-08上下班工傷鑒定標準范圍
2021-02-13新手買房時必須注意這些問題
2020-11-10試用期離職一直不批怎么辦
2021-03-21勞務外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2021-02-05企業退休養老金相關規定是什么
2020-11-09定期人壽保險是怎么進行理賠的
2021-02-12交通意外險何時不用理賠
2021-01-27產品責任糾紛如何進行歸責
2020-11-27保險人在賠償后的權利有哪些
2020-12-04保險合同的效力會出現哪些情形
2021-03-13互聯網保險有哪些優勢
2020-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