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起訴借款人,保證人可追加為共同被告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民間借貸中復利的問題
1、民間借貸關系中以其他形式約定的復利如何認定
從字面表述上看,本條只規定了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的情形,這是因為在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的情形下,關于復利的約定較為隱蔽,對于本金的認定往往存有爭議,成為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個難點。但本條規定實質上是對復利問題的規定,因此,若當事人以其他形式約定了復利,可參照本條規定來認定。比如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復利計算的情形,無論約定的利率多高、計算復利的次數多少,參照本條規定,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本息之和的限度就是以最初的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與最初的本金之和,超過此限度的部分,人民法院則不予保護。
2、在連續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債權憑證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如何認定
在只是重新出具一次債權憑證的情形下,依據本條規定,尚容易認定本金和利息,但實踐中雙方當事人往往多次重新出具債權憑證,相當于出現多期借款,在此種情形下,至少需要分兩步計算:
第一步,依據本條第1款規定,逐步認定各期本金,最終計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這通常也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償還的數額;
第二步,依據本條第2款規定,判斷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無超過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過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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