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司法解釋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釋義】本條是對委托合同概念的規定。
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委托他人處理事務,他人同意為其處理事務的協議。在委托合同關系中,委托他人為自己處理事務的人稱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稱受托人。
1.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的標的是勞務委托人和受托人訂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來實現委托人追求的結果,因此,該合同的客體是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
(2)委托合同是諾成、非要式、雙務合同委托人與受托人在訂立委托合同時不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還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諾,即承諾與否決定著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諾之時起生效,無須以履行合同的行為或者物的交付作為委托合同成立的條件。
委托合同成立不須履行一定的形式,口頭、書面等方式都可以。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委托合同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礎上。委托合同是否有償,應以當事人雙方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與難易程度協商決定,法律不作強制規定。
第三百九十七條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釋義】本條是對委托權限的規定。
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應以委托人指示的權限為準。以受托人權限范圍為標準把委托劃分為兩大類,即特別委托和概括委托。
劃分特別委托與概括委托的意義在于,使受托人能夠明確自己可以從事哪些代理活動,也使第三人知道受托人的身份和權限,使之有目的、有選擇地訂立民事合同,以防止因代理權限不明確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如果發生了糾紛,也便于根據代理權限確定當事人之間的相互責任。
第三百九十八條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委托合同司法解釋有關的資料。綜上所述,既然受托人接受了委托人的委托,那么就應該對所委托的事項進行保密,如果沒有得到委托人的允許,一般是不得告知委托相關事項的。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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