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需當事人委托嗎
這個一般是法院來進行指派的,也可以是公司自己選人。
清算組又稱破產管理人。在破產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價和處理破產人財產的專門組織。法院對債務人作出破產宣告后,債務人即不能對其財產進行經營管理,而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不便直接對破產人的財產進行管理及變賣清償;債權人會議作為一個臨時性的機構,僅代表債權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債務人的利益,因此它也不能管理和清算破產人的財產。為了維護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有效地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并且公正、合理地進行清算,各國破產法都無?一例外地在破產程序中規定設置專門的機構來管理和清算破產人的財產。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破產管理人,應該由法院進行指派,當然也可以由公司自己人,進行選擇破產管理人需要在破產清算中承擔重要的責任所以一定要選擇好,如果破產管理人在清算期間違反了國家規定,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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