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合同義務的主體是特定的
即締約合同的雙方為締約合同進行接觸磋商,由一種普通人之間的陌生關系進入特殊密切聯系的關系,實現了義務主體的特定化、相對化。
2、先合同義務成立的理論依據是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要求締約雙方維持特殊的信賴關系,互守諾言,講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締結成功。如果違反該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經訂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無效,也要進行損害賠償。
3、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先合同義務是法律強制締約雙方承擔的義務。是一種強制性規范而非任意性規范,不是由當事人合意產生的義務,也不允許雙方排除。因此違反先合同義務是違法行為而非違約行為。
4、先合同義務是附隨義務
相對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義務而言,先合同義務并不決定合同類型,不以給付義務為內容。而且隨締約關系的不斷發展,依據誠信原則逐漸形成不同內容的協力、告知、保護、保密等義務。
5、先合同義務始于要約生效,終于合同生效
在要約生效前,雙方只是一般人之間的關系,相互間的期待和義務較弱,沒有進入特殊信賴關系范圍內。隨著雙方的接觸,耍約生效后,要約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約束力,進入特定信賴關系。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可能基于信賴對方而作出締結合同的必要準備工作,對于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進行制裁才有意義。而在要約生效前,要約并未發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歸責于另一方的過錯而有損失,可用侵權行為法或不當得利加以救濟。如在要約生效前,當事人承擔先合同義務無疑加重了締約雙方的負擔,不利于交易的順利進行。當然在少數情況下,并不存在要約,但合同談判的當事人一方卻基于信賴而受損失,出于公平與誠信的考慮,也會存在締約過失責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公司上市具有哪些優缺點
2021-02-10怎么解除公司股東身份
2020-11-29房主與第二買受人簽訂合同是無權處分嗎
2020-11-11一級醫療事故是指什么情況及相關賠償
2021-03-05干滿三年被辭退怎么補償
2020-11-08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追認
2020-12-24購房黃皮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04別人不欠我錢但是有張欠條具有法律效力嗎
2020-11-29釣魚執法是否具有合法性
2020-11-12防二次出軌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2021-03-11代位繼承是否適用于遺囑繼承
2021-02-26買家不想和賣家解除合同補齊材料可以嗎
2021-01-18房屋過戶去哪里辦理
2021-01-19購房新政策二套房契稅相關規定
2021-02-21企業試用期如何解聘員工
2020-12-24試用期想辭職不給辦離職手續怎么辦
2021-03-21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
2021-03-02遇到保險糾紛應該怎么辦
2020-12-30保險法一般是調整哪兩方面的關系
2020-12-07哪些情況投保人需如實告知
20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