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有財產的分割適用訴訟時效是什么?
共有財產的分割適用訴訟時效是兩年的時間這個我們一些其他的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一樣的啊,這樣的一種民法通則的135條做出的具體的規定,對于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需要了解到的是可以采取雙方協商的方式來進行。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請求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不屬于其他特殊訴訟時效的范圍,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離婚后財產分割的訴訟時效應為兩年。
共有物分割是指將共有物從共有狀態通過分割的方式轉化為各共有人單獨所有。對共有物進行分割時,有協議的依協議進行,協議不成時,則要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采取各共有人間協商確定的方式。協商的內容,由共有人自由決定,當然須得共有人全體的同意。當無法達成協議時,共有人可提請法院進行裁判分割。裁判分割應遵循本條關于實物分割、變價分割或者折價賠償的原則規定:
(1)實物分割。在不影響共有物的使用價值和特定用途時,可以對共有物進行實物分割。例如,甲乙二人共有房屋兩間,或甲乙共有糧食若干噸,即可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每人分得一間房屋或數噸糧食。
(2)變價分割。如果共有物無法進行實物分割,例如,甲乙共有一頭牛或者一輛汽車,實物分割將減損物的使用價值或者改變物的特定用途時,應當將共有物進行拍賣或者變賣,對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還有一種情形,也適用變價分割的方式,即各共有人都不愿接受共有物,這時也可采取將共有物出賣,分割價金的方式。例如,甲乙二人共有奶牛50頭,實物分割是可行的,但甲乙二人都不愿接受,因此只能先將50頭奶牛變賣,對所得價金進行分割。
(3)折價賠償。折價賠償的分割方式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即對于不可分割的共有物或者分割將減損其價值的,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由該共有人取得共有物,并由該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作價賠償。
本條第二款規定,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即所謂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權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前者指共有人應擔保第三人就其他共有人分得之物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后者指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應擔保其分得部分于分割前未隱含瑕疵。本款的規定是為了防止共有物分割后,共有人發現權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賠償的情況發生。此種瑕疵擔保責任,應同于合同法中出賣人對買受人所負的瑕疵擔保責任。關于共有人瑕疵擔保責任,外國立法如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及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均有明確規定,即解除共有關系時,各共有人對于其他共有人分割而得的物,按其份額負與出賣人同一的擔保責任。
二、 訴訟時效的設定意義。
所謂訴訟時效系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及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 。民事權利當事人有權向債務方主張自己的民事權利,但是若將主張權利的時間設定過于長久,則法律機關必須就已經發生很久的法律事實予以確認,將耗費更多的法律資源,也避免對已經趨于穩定的社會關系發生顛覆。從當事人方面來看,在法律已經設定了訴訟時效的情況下,當事人未及時請求法律機關保護其權利,可以視為其以行為對法定權利進行放棄,從而也免除了債務人的強制義務。訴訟時效的積極意義在于促使當事人及時地行使權利,以利于社會關系的穩定。
在當代社會很多情況之下都會產生一定的共有財產,比如說同居的時候還有就是雙方合伙所產生的一些債權的關系,那么此時這樣的一種分割時效的話,也是有著明文的時間方面的限制的,通常時間是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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