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吵架破壞財產算犯法嗎
雙方的糾紛也不算犯法,只是對于故意破壞夫妻共有財產的后果是會少分甚至失去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格。這種做法比自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出軌,重婚等這些過錯行為的后果也相對嚴厲一些,因為有過錯行為的話是要對對方進行賠償,但故意損壞夫妻共有財產的話,就有可能不能要求分割共有財產了。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是憲法原則,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及處理權。表現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2、保護婦女、子女權益原則
整體來說,我國目前婦女的經濟狀況仍較男性差,為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離婚權利的行使,不因離婚而出現生活水平的嚴重下降,甚至導致生活困難情形的發生。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應做出傾向于婦女權益保護的裁決。另外,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不致使他們在父母離婚后生活水平的急劇變化,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進行傾斜照顧。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由于一方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的一方。所謂過錯,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及心理傷害,也嚴重破壞了夫妻情感。在做離婚財產分割時,無論是無過錯方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起訴要求離婚,都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
4、有利生產、生活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考慮是否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其次,要盡量使分割后的財產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對一方工作、職業需要的工具、圖書,應分割給需要的一方;對有特殊價值的財產,分割時應考慮其來源;對共同經營、承包的項目,應分割給有經營能力和經驗的一方。對生活必需品侵害時,要考慮當事人、子女的實際需要。
5、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愿,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自由協商處理。自由協商的前提,應使雙方處于無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做出。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表現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由一方享有。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做共同財產分割掉。例如,夫妻雙方租住的私房或公房,在離婚時就不得分給另一方所有。又如,一些合伙經營的企業,在合伙人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能擅自分割合伙財產,而是要先從合伙財產中分出該夫妻合伙人應得的財產份額。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再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不能損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綜上所述,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會出現很多問題,對于財產的糾紛問題也是比較多的,如果對于財產的分配不滿意的就會出現破壞財產的情況,而在這個時候可以對其進行起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令其少分或者不分得這部分財產。
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
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夫妻共同財產如何應對
結婚后多少年財產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后續治療費訴訟時效怎么算起
2020-12-11沒有主債務可以約定抵押嗎
2020-11-24人身損害賠償包括的項目、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
2021-02-09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了該怎么辦
2020-12-16參與眾籌能不能作為消費者投訴
2020-12-24非法轉讓土地是否有追訴時效
2021-03-10不動產權證書和土地證的區別是什么
2020-12-20非血緣父親能否獲得撫養權
2020-12-18離婚后再進行結婚登記要離婚證嗎
2020-12-24勸退包括辭退嗎
2021-03-09成立業主委員會流程有哪些
2021-01-16私建房屋拆遷會補償嗎,哪些不賠償
2021-01-30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可以遺贈嗎
2021-01-18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標準和犯罪構成
2020-12-14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有什么不一樣
2020-12-23休了半年產假的怎么算離職補償金
2020-12-31勞務外包哪個單位繳納全部保險嗎
2021-03-23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對勞動仲裁期限中止中斷解釋嗎?
2021-01-03合同生效2年后自殺,保險公司為何拒賠
2020-12-25此案保險公司應拒賠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