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申請執行人高某
被執行人某農業局
被執行人某精神病醫院
案由:名譽權糾紛。
執行內容:1、賠禮道歉;
2、賠償精神損失補償費49000元及延期付款的雙倍利息。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兩被執行人履行了第一項,但對履行第二項請求時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產生了歧義,申請人要求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49000元本金和按商業銀行最高貸款利率計算的雙倍利息,而被執行人只履行本金49000元和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算的雙倍息。申請人不允,到處上訪。案件研究時,持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按時《民訴法》第232條及《民訴法》解釋第294條規定均未明確是按法定利率還是商行利率。
第二種觀點認為:這是基本的法理,當然應該按法定利率計。
筆者認為按法定利率計算,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
(一)遲延履行利息
(1)含義:遲延履行利息是法院執行機構在民事強制執行中對被執行人采取的一種懲罰性執行措施,它指被執行人拖延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期限,應當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拖延履行期間所應給付的利息的一種責任形式.被執行人承擔支付遲延履行利息責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被執行人逾期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期限。這是支付遲延履行利息的前提條件,如果被執行人在期限內履行了義務,權利人無權要求義務人付遲延履行利息,被執行人也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
2、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義務的對象只能是金錢給付,而不是其他義務。如果被執行人遲延履行其他義務,則應支付遲延履行金,而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
(二)遲延履行利息的理解
遲延履行利息既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強制執行措施,又是一種法律責任形式;既帶有補償性質,又帶有懲罰性質。法院執行機構在民事強制執行通知中責令被執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時,責令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利息,以此促使被執行人按期履行義務。因此,它是督促性的民事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被執行人不按期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就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這是被執行人所要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由此可見,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既是民事強制執行措施又是法律責任。從這個責任來分析,遲延履行利息有三個法律特征:
1、強制性。支付遲延履行利息既然是一種民事強制執行措施就帶有強制性,如果被執行人不主動支付,法院執行機構應當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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