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違約金怎么約定
1、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
2、航空的始發地或目的地在外國;
3、事故的發生地在外國。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問題較為復雜,它既有國際公約調整,又有國內法調整,既可識別為違約責任,又可識別為侵權責任,其法律適用是否恰當,直接關系到案件的處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時也影響到一國的航空事業的發展。目前我國立法對這一問題的規定仍不完善,在理論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相關知識: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責任
國際航空運輸的損害賠償應適用《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華沙公約意義上的所謂“國際航空運輸”,包括以下三種類型的航空運輸:
1、根據當事人各方所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運輸的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分別是在兩個不同的締約國的領域內;
2、運輸的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雖都是位于同一個締約國的領土內,但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
3、運輸的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雖都是位于同一個締約國的領土內,但在某個非締約國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除了這三種類型的航空運輸是《華沙公約》意義上的國際運輸之外,其他任何類型的運輸都不是該公約意義上的國際運輸。
三、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金
目前,航空法中對承運人對旅客的賠償標準作出了規定,對其他賠償主體具體賠償標準,國際上并沒有統一規定,各國法律規定也各異。以航空法中承運人對旅客的賠償規定來看,1929年《華沙公約》規定的賠償數額為1250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馬拉議定書》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為雙梯度責任制,我國國內航空運輸的賠償標準為40萬元人民幣,國際航空運輸為雙梯度責任制。無論是國內航空運輸,還是國際航空運輸,承運人對旅客的損害賠償標準有兩個方面:一是規定了責任限額;二是規定了懲罰規則,即承運人在某些法定條件承擔的是無限額責任。但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取消制裁規則。
以上就是關于涉外航空違約賠償的相關規定,對于在這方面造成了違約就需要根據相關的規定進行賠償。與此同時大家要了解清楚涉外航空運輸損害賠償責任,才能有利于獲得相關的賠償。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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