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合同違約金條件要什么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額數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支付合同違約金要注意什么
1、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后,如果對方堅持繼續履行合同,應繼續履行,如果確定已無能力履行,則應賠償對方損失;
2、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應按"財務管理規定"的經費項目中開支,不得計入成本,接受違約金的一方,應首先將此款用于彌補企業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3、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用自行扣壓對方貨物及款項的辦法來充抵違約或賠償金。違約責任不能單方確定,要經雙方確定,或由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確定。
三、逾期違約金和利息的是如何計算的
對于借款合同糾紛中債務人逾期違約金的給付數額的計算方法,各地法院作法不盡相同。有的計算到起訴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有的計算到判決生效后十日,有的判決到實際給付之日。
出借人雖然大多是銀行,但也屬企業性質,是獨立的法人,都有自己獨立的人格,有自己處分的權利。與此同時,出于各種不同的考慮,法院在判決時除應交待清楚出借人的權利外,應該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訴訟請求,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即不應超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對其不合法的請求也不應予以支持。
1、僅要求本金而放棄違約金和逾期利息請求的,只判決本金;
2、雙方對逾期違約金和逾期利息有約定的,當事人對利息有明確請求數額,且不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可按其請求數額判決;
3、如債權人僅請求借款方返還本金并按約定或國家規定計收利息的,計算至起訴日至的可按其請求判決;
4、貸款方請求返還本金及全部應付利息的,應判決至判決確定之日后十日。因判決的確定是個變數,可能因不上訴和上訴而不同。
5、判決確定后十日之前,當事人自動履行的,在其履行時自動扣除提前的日期的利息,不屬于不按法院判決執行。
6、在判決確定后應該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可以判決加倍罰息。在強制執行時以此執行不屬于判決不確定。
7、對于雙方約定的逾期違約金明顯過高的,一方提出請求,法院可以依法予以適當調整。雙方都未提出的,一般不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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