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違約怎么辦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guī)定:《合同法》第394條規(guī)定,保管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有:
1、倉儲物必須是在儲存期間毀損、滅失的,如果倉儲物在倉儲合同成立之前或者儲存期間屆滿以后毀損、滅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倉儲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保管人違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責情形不存在。如果倉儲物的變質(zhì)、損壞,是由于因倉儲物自身的物理和化學性質(zhì)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擔責任;是由于倉儲物的包裝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擔責任;是由于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擔責任。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保管人違約責任:
①保管人驗收倉儲物后,在倉儲期間發(fā)生倉儲物的品種、數(shù)量、質(zhì)量、規(guī)格、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擔賠償責任。
②倉儲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③倉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fā)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違約責任。
依據(jù)《合同法》第394條規(guī)定,保管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條件有:
1、倉儲物必須是在儲存期間毀損、滅失的,如果倉儲物在倉儲合同成立之前或者儲存期間屆滿以后毀損、滅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倉儲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保管人違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責情形不存在。如果倉儲物的變質(zhì)、損壞,是由于因倉儲物自身的物理和化學性質(zhì)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擔責任;是由于倉儲物的包裝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擔責任;是由于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擔責任。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違約責任:
一、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約定要求,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并由此承擔給倉儲保管人造成的損失。
二、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性質(zhì)交付倉儲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
三、危險有害物品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未按合同約定而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并承擔由此給倉儲人造成的損失。
四、逾期儲存,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
五、儲存期滿不提取倉儲物,經(jīng)催告后仍不提取,倉儲人承擔由此提存?zhèn)}儲物的違約賠償責任。
以上內(nèi)容就是相關(guān)的回答,如果保管人員違約,那么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保管人驗收倉庫過后,里面的物品發(fā)生了改變,那么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因為保管人員的過時導致倉庫里面的物品有損壞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wǎng)相關(guān)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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