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它財產。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系,有的稱違約金合同。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可以看成為一種附條件合同,只有在違約行為發生的情況下,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違約的種類繁多,違約金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違約即支付違約金。具體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所約定的違約金,如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等。
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的,一方違約時,應當按照該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如果當事人專門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該種違約金僅是違約方對其遲延履行所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
合同違約金過高怎么調整
1、當事人應當主動提出調整
請求非經當事人主動提出調整請求,人民法院不會主動進行調整,而是遵循民法意思自治原則,按照約定的標準計算違約金。
由于合同關系是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即使違約金約定金額過低或者過高而當事人自愿接受,因為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和他人利益,所以人民法院通常不對此進行主動干預。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會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低或過低問題進行釋明。
2、請求調整的方式
《合同法》第114條第二款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請求違約金增加或減少,根據《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主張對約定違約金進行調整,提出增加或減少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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