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合同約定計算的違約金比應付貨款還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給出了精準的答案。該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由此規定不難看出,適用此條款增加或減少的只能是過低或過高約定的違約金,而不是損失。因為損失的賠償,只能遵循實際損失原則。
二、調整方法
1、實際損失調整法
即以實際損失為標準調整違約金,將高于損失的約定違約金調整到與實際損失相符的程度。這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是一種違約的救濟手段,主要目的在于保證守約方的利益,
2、固定比例法
這種方法適用于對逾期付款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情形,即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并在此基礎上乘以四倍計算違約金。該固定比例法的弊端就是過于機械,以一個既定的計算公式去套用所有的合同和違約情形,不給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權空間,必然導致審判實踐中出現不合理和不公平的情形。所以,這種方法也不可取。
3、高標準限定法
即限定一個違約金可以達到的高標準,當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這一標準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減少,法院和仲裁機構則在這一高標準和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之間根據不同的合同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確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例如最高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是根據違約金的補償性,以當事人的直接損失為準,即參照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規定。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違約金可以看做是一種處罰,也是對被違約者的一種損害賠償,違約金也能夠督促合同的雙方能夠更好的按照合同中的規定執行。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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