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違約金過高怎么處理
1、違約金協商一致且不違法時
在當事人約定違約金不違反法律和產生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下,遵循其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法的核心,也是合同能被遵守和履行的前提條件。當事人事先就違約金事項意思表示一致,且該約定違約金比例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也不會產生明顯不公平時,該約定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債務人應及時履行債務,以免除或減輕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而不應以原約定違約金過高為由拖欠債權人貨款久久不還,從而造成債權人經營困難。如果對債務人這種逃避債務的行為予以支持,將助長違約者的僥幸心理,造成大量違約現象的發生,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誠信經營環境的形成。
2、實際損失無證據證明的情況時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損害賠償是指合同一方因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對方有權請求違約方對因違約所產生的損失給予賠償,它是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損害賠償包括實際損害和可得利益,但都應有證據能夠證明,而且可得利益的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逾期付款糾紛中,債務人如按約定歸還貨款,從一般善良經營人的角度看,債權人因此依法可得多少可得利益呢?
3、逾期付款違約金過高
合同法規定只有在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時,才能要求減少。何為“過分”,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但合同法頒布前的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規定,為防止當事人濫用自行約定的權利,違約金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對超出部分,可不予保護。筆者認為,雖然合同法施行后,原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已廢止,但上述條款與合同法關于對未定違約金予以適度干預的立法本旨并不相悖,仍可作為裁判時的參考。
另外,法院對當事人違約金的干預還應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經濟發達地區違約金應適當高些,以與當地高速運轉的經濟狀況相適應。
4、違約金的性質
違約金的性質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補償性的,有限度地體現懲罰性。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強調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一方面,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低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這明顯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將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救濟措施,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激勵當事人積極大膽從事交易活動和經濟流轉。同時《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又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一般高于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這一方面是為了免除當事人舉證的繁瑣,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許違約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損失,顯然大于部分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性。由于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并且違約金在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同時,還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作用,因此,筆者同意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的觀點。違約金既是一種責任形式,又是一種獨特的擔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那么擬違約的一方就會衡量其違約的后果,如果約定了明顯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尤其是違約金超過了因違約而帶來的利益時,任何一個理智的人都會在權衡利弊后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因此,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且懲罰性越強,擔保效力越強。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過高的資料。綜上所述,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不可以超過合同的的價款,一般的違約金是按照合同價款的利率收取的,但是有一些地區的違約金相應比較高。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公司調崗員工不同意解除合同可以索賠嗎
2021-03-22商標侵權如何取證,商標侵權如何收集證據
2020-12-01合同預期違約的法律后果
2021-02-13債務人能否以法院對夫妻債務的處理結果對抗債權人
2020-12-28農民工工傷賠償問題
2021-02-01在哪些情形下勞動合同將會終止效力
2021-02-12勞動派遣方式中勞務用工法律風險
2021-01-15公司裁員如何報備
2020-12-04申請在家辦公工資怎么算
2021-02-24車輛損失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
2020-12-02如何提防人壽保險合同條款中的陷阱
2021-03-10進出口貨運保險怎樣安全省費
2020-11-22交通肇事后逃逸惹糾紛保險公司是否可因逃逸拒賠
2020-11-16被車碰了該怎么理賠
2020-12-212015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改草案都有哪些增改
2021-03-03網約車保險公司拒賠合法嗎
2020-11-14保險理賠多久到賬
2021-02-14什么是保險責任準備金
2020-11-19針對高空墜物的保險是怎么規定的
2021-01-06不如實告知不賠 保險理賠可拒賠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