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有何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因締約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或被撤銷所具有的過失所承擔的責任。
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相比,其不同之處在于,違約責任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基礎的。在合同成立前,因過失而致相對人受損害時,不能依合同違約責任請求損害賠償,而需依締約過失責任請求賠償,所以違約責任救濟的是合同的履行利益,而締約過失責任救濟的是法律肯定的信賴利益。
二者的具體區別如下: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系的存大為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于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所以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要看合同關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關系,則應適用違約責任,而不必去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2、責任性質不同。從所違反債務的性質和類型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為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其核心是隨義務。由于這兩種債務在性質上存在著較明顯的差異,因此也成為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之間的一個顯著區別。
3、責任承擔形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比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等等。但由于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4、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外或補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只有在締約人一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會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如果締約當事人一方在締約過程中沒有過錯,是不能讓他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
5、賠償范圍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賠償,要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主要指信賴利益的賠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受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6.產生時間不同。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義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形成的;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誠信義務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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