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解除后損害賠償范圍應當包括可得利益或期待利益,總的來說,損害賠償范圍應該包括如下幾種:
第一,合同解除后,因恢復原狀而發(fā)生的損害賠償。
第二,管理、維修標的物產生的費用,或準備履行而支付的費用。也就是信賴利益的賠償。
第三,非違約方因返還本身支出的費用,即返還利益。第四,因期待合同可以得到履行的可得利益。當然,在確定合同違約解除后損害賠償范圍時,同樣要適用損害賠償?shù)目深A見標準和過失規(guī)則、損益相抵規(guī)則等基本限定規(guī)則。
我國《合同法》雖然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當時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是對這里的損害賠償?shù)姆秶鷧s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源于《合同法》的表述,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債權人可以實現(xiàn)或者取得的收益。一般來講,可得利益即英美法上的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大陸法系的所失利益或間接損失。
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點:第一,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xiàn)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后才能獲得的利益。
第二,期待性。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的損失。
第三,可得利益具有一定的現(xiàn)實性。盡管可得利益并非訂立合同時就可實際享有的利益,但這種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違約方不違約,是非違約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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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理工大學經濟學大學雙學士,律師執(zhí)業(yè)近五年,做事細心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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