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損害賠償的特征如下:
1、它是合同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形式。
違約賠償損失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并且違約方違反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一方違反的不是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合同沒有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等,其所要承擔的不是違約的賠償責任損失,而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等其他責任。
2、它具有補償性。
違約的損害賠償是強制違約方給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這種補償主要是金錢補償,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其他物代替作為補償,而且,這種補償一般是以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為標準。這與定金責任、違約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有所區別。
3、它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違約賠償的范圍和數額,可由當事人設定。當事人可以先對違約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予以約定,也可以直接約定違約方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體現了合同自由的原則。
4、它以賠償違約方受到的實際全部損失為原則。
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遭到的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都應當得到補償,而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則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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