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簽訂生效之后,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條款的義務。那么,在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等違反合同條款的規定時,違約方要如何承擔起合同違約責任呢?
合同責任的種類主要有兩種: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
一、繼續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合同責任形式。其特征為:
(1)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合同責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履行。具體表現在:繼續履行以違約為前提;繼續履行體現了法的強制;繼續履行不依于其他責任形式。
(2)繼續履行的內容表現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并無不同。
(3)繼續履行以對方當事人(守約方)請求為條件,法院不得徑行判決。
2、繼續履行的適用。繼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不同而不同:
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只存在遲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應無條件適用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
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繼續履行。對非金錢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者強制履行費用過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如季節性物品之供應)。
二、采取補救措施。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責任形式,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關于采取補救措施的具體方式,我國相關法律作了如下規定:
1、合同法第11北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
3、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為:修理、更換、退貨。
應注意以下幾點:
1、采取補救措施的適用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合同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而依合同法第6北條仍不能確定合同責任為前提。
2、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定的方式應當合理。
三、賠償損失。在合同法上也稱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
合同違約之后的補救措施就給大家介紹到這里了。作為一個比較正規正式的合同,最好是能夠規定好合同的違約的相關的責任承擔問題。這樣也會方便大家在后續中的利益保障。大家還有什么不懂的話可以來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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