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二元劃分障礙
公私法二元劃分理論,已經為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所接受,成為近代法區別于古代法的重要標志之一。
公法是有關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主要包括憲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然而,從國外立法來看,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運用于民事侵權行為,以支付賠償金作為責任承擔方式,而且其責任追究方式也是通過私人程序完成的,因而從此意義來講,懲罰性賠償具有補充民事責任的屬性,不能完全劃歸于公法的責任機制。
私法不同于公法,主要體現在主體意愿的自由程度,私法作用于市民社會,用來調整私人之間的利益紛爭,相對方的地位在理論上是平等的,主要包含民法,商法等部門法。以私法中的民事賠償方式為例,在傳統理論上是以補充性賠償作為責任承擔方式,而懲罰性賠償除具有賠償性質之外,還具有懲罰性,這與民法原理相沖突,因而,此制度也無法歸結于私法制度體系。
懲罰性賠償被排除在私法和公法領域之外,既難以歸于公法,也無法納入私法,它的存在與公私法領域的劃分理論存在著矛盾。
公民不當得利的理論障礙
楊*新先生認為,"懲罰性賠償必然帶來它的副作用,這就是對受害人所帶來的追求不當得利的傾向。雙倍賠償意味著受害人在得到全部補償之后,在得到相當于原由損失一倍的利益,這實際是受害人在受到傷害之后是自己的利益實現了增值"。
很多學者之所以反對此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取決于此,認為這種制度會導致"王-海打假現象"的出現,違背傳統民法理論中關于禁止不當得利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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