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滯納-金
滯納-金指針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稅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采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計算公式:
2014年,滯納-金為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0.05%計算,最低5元人民幣或1美元。
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外《水資源費征收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因為滯納-金這一概念是屬行政法規的范疇,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書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承擔時是不應該使用的。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基于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事實,而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附帶征收。各國法律對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認定并不一致,大體包括以下幾種:
1.損害賠償說。該說認為,稅收債務是一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如果納稅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诖?,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處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稅款的一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3.行政秩序罰說。依照此說,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行為的制裁。如果按照這種理解,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4.損害賠償兼行政執行罰說。該說認為,滯納-金主要是一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如果滯納-金只是一種行政執行罰,那么在征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征。
可以看出,以上學說多是從行政法的角度認定滯納-金的法律性質的。
二、合同滯納-金如何計算
合同中若約定按合同計算。若沒有,可參照銀行貸款利率計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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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科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研究生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并獲得“西南政法大學優秀畢業生”稱號。楊玲律師理論功底扎實,視野開闊、邏輯嚴密、作風穩健,擅長民商法(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婚姻家事糾紛、人身侵權等)、刑事辯護。從業以來成功代理多起爭議標的額大、法律關系復雜、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訴訟案件。以扎實的理論基礎、豐富的實戰經驗、嚴謹的工作作風、嫻熟的辦案技巧深受委托人的信賴好評。楊玲律師堅持在專業領域深入研究探索,以期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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