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11月17日中午,在敦化市某茶館內,被告人閆某以延吉市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經理的身份,采取欺詐手段,隱瞞事實真相,向被害人董某出示自行偽造“延邊某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承包合同書”,謊稱與該公司簽訂在敦化市某小區承建5棟住宅樓的工程,想將該承建5棟住宅樓工程轉包出去。在閆某花言巧語的勸說下,董某同意承包該5棟住宅樓的工程。閆某讓董某預交工程保證金5萬元,當天董某支付閆某工程保證金人民幣3萬元。
2013年11月27日,閆某又將董某約到該茶館,閆某拿出“延吉市某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公章與董某簽訂一份在敦化市某小區承建5棟住宅樓建筑施工合同,并從董某手中收取工程保證金人民幣2萬元。同年12月份,被告人閆某以工程急需用錢先后兩次從董某手中騙取現金人民幣7000元。共計騙取被害人董某人民幣57000元,贓款均被閆某揮霍。案發后,閆某已返還董某現金人民幣57000元。
【法律說法】
法院認為,被告人閆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鑒于閆某系初犯、偶犯,無犯罪記錄,并已退賠全部贓款,在審理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敦化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閆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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