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從而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一種民事責任。所謂先合同義務,又稱先契約義務,或締約過程中的附隨義務,是指自締約當事人因簽訂合同而相互接觸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雙方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協助、通知、告知、保護、照顧、保密、忠實等義務。締約過失責任既是一種獨立的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又是介于“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的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由于締約過失責任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其構成要件應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兩個方面。具體來說,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1、締約人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也就是說,締約人一方在締約的過程中,發生了違反法律規定的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互相保密等義務的行為。只有當締約人一方有上述行為時,才有可能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當然,這種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如果另一締約人的損失非因對方的過錯而是由其它原因造成的,其不得向對方主張締約過失責任。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以上四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產生締約過失責任。也有學者提出了不同的四個要件,但筆者認為上述四個要件更加準確、全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同一產品有兩項相似的外觀設計如何申請
2021-01-06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什么后果
2021-03-21死緩減刑后最低執行期是怎么規定的
2020-11-07什么是侵占罪,與盜竊罪有何不同
2021-02-07老人能要以前的贍養費嗎
2020-11-15雙重除斥期間以哪個為準
2020-12-19保管物因自身瑕疵毀損損失誰來承擔
2021-03-24虛假訴訟1萬元怎么判
2020-12-15勞務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2021-02-27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的法律區別是什么
2021-02-07工地上受傷如何索賠
2021-03-16對方不履行勞動仲裁裁定該怎么辦
2020-12-24發生事故司機受傷商業險是否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2021-02-13意外險保障范圍
2021-02-09是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還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2020-11-28保險人的保險合同解除權
2020-11-16人身保險合同領取的保險金是否應當從賠償金中扣除
2020-11-10平安保險人傷理賠手續流程和車險理賠流程
2020-12-04獲得第三者賠償后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嗎
2021-01-29保險賠完肇事者還賠嗎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