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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因為一些原因產生民事糾紛,有時候是需要當事人一方承擔民事責任的,但是基本上普通老百姓都不知道該怎樣確定由誰承擔民事責任。其實,我國民事法律對這個問題做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與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為依據,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所謂民法上的過錯,就是違法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后果的一種心理狀態,它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和過失的區分,在刑法上對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但在民法中,確立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一般不因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傷害還是過失致人傷害,其承擔的民事責任除了刑事附帶的民事賠償案中無精神損害賠償外是沒有什么區別的。
在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是被公認的確立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規定。這一原則的確定,為民事主體的行為確立了標準,它要求行為人要盡到對他人的謹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損害后果發生,即要做個“謹慎人”。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
掌握的標準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適用過錯責任貫徹的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即受害人在主張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時,要舉證證明加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主觀過錯,即具有故意或過失,如不能舉證證明,則其主張將不能成立。
由于過錯本身是一個不斷發展的概念,隨著政治、經濟、科學技術及人們知識水平的不斷變化而變化,在許多情況下,由于現有科技水平和知識水平的限制,很難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且在一些特殊領域,要探究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幾乎不可能,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相應而生了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適用方法——過錯推定責任。過錯推定,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過錯推定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式,系采用舉證責任倒置來完成的。
顯然,適用過錯推定等于免除了主張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就應由被告(行為人)就自己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毫無疑問,更有利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121、125、126條關于職務侵權行為、地面施工致人損害、工作場所致人損害就是采用過錯推定來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的。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以已經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由與該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我國民事立法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這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原則性法律規定,具體的適用范圍由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如高度危險作業、動物致人損害、環境污染,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幾類特殊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意義,在于加重行為人的責任,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更容易實現,受到損害的權利及時得到救濟。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在侵權領域產生的,但隨著契約、貿易關系的增多和發展,適用最廣泛的還是在合同違約責任的領域。
規定了兩種形式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兩種。如果大家在遇到需要確定民事責任的情況的時候,不要慌亂,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哪種原則進行判斷。如果不太清楚的話,小編建議找專業的律師進行咨詢,他們肯定知道該怎樣確定責任人。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情形有哪些?
民事責任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區別是什么
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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