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后還能不能調解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后,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而法院對二審案件是可以進行調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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