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嗎?
懲罰性違約金和懲罰性賠償不能同時主張,要討論這個問題,應當從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的基本法律概念、區別,以及從《民法通則》、《合同法》對此的相關規定入手。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的概念、區別。 概念: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量的錢款。損害賠償金,是合同當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財產上的損失時,由違約方賠償對方一定數量的錢款。從概念上可以看出,兩者性質完全不同。
二、懲罰性損害賠償主要功能
懲罰性損害賠償是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學中的一項新課題。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的多重功能。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賠償具有密切聯系,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使兩者保持一種比例關系。懲罰性賠償主要是在英美法特別是美國法中采用的制度,但可以為中國法律所借鑒。它主要應適用于侵權行為責任而不是合同責任。針對毆打他人而又未構成犯罪的侵權行為而采用懲罰性賠償是非常必要的。中國的市場經濟尚處于發展階段,因此在產品責任中不宜廣泛適用懲罰性賠償。
在某些情況下采用懲罰性賠償以替代精神損害賠償的辦法是可行的。在合同責任領域,它主要應當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的情況。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大多是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的,或者由法律法規對懲罰性賠償的最高數額作出限制,以防止法官任意確定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
需要明確的是,我國目前的商業體系中對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情況是比較少的,一般只在特定的行業內進行適用處理,大部分的情況都只能適用于違約金,但兩者根據適用情況的不同,顯然是不可以同時主張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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