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賠償怎么打官司
(一)、拆遷訴訟到底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
征收補償條例中“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的模糊概念,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實務界,都引起了廣泛爭論。
實際上,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行政和民事兩種訴訟形式都有。被征收人對補償協議不服的以行政訴訟為主,也就是“民告官”;被征收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時,房屋征收部門多以民事訴訟提起訴訟。
一般情況,應該優先行政訴訟,但不排除民事訴訟。為什么呢?因為民事訴訟在補償等問題上更充分一點,而行政訴訟的好處是舉證有利于某一方。同時補償協議,其實是以合同形式體現的行政決定。所以從協議有爭議一開始就納入行政訴訟,有利于徹底解決糾紛。
(二)、民告官,能贏嗎
我國目前的行政訴訟制度是建立在‘民告官’基礎上的,行政機關只能當被告,不能當原告。因此,作為被拆遷人,是有充分把握,才會民告官。
長期以來,在拆遷過程中,作為被征收人的普通老百姓相對于房屋征收部門來說,是弱的一方,法律規定中也更多地傾向于保護弱的一方,也就是“民告官”中的“民”。但近年來,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政府遭遇被征收人拒不履行協議的情況也偶有發生。
在征地拆遷糾紛中,只要政府有存在違法行為,被拆遷人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①當地政府征地是否有省級政府或者是國務院的批準征地文件,如果沒有,地方政府征地就是從根本上違反了法律。
②在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補償標準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的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③征地補償是否及時、足額的發放到失地失房農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進行的征地活動。
如果當地政府不符合上列三項標準,都是違法的。
遭遇強制拆遷如何維權
1、行政復議
政府下達了《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規定不服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因為《行政復議法》規定,如果對地方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群眾只能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但是如果只是對執法部門或者拆遷辦作出的決定不滿,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局申請行政復議,因為《行政復議法》規定,如果群眾對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選擇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復議。
法律專家介紹,申請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限是60天:申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天之內要申請行政復議,超期就無效了,但是如果群眾的確不知道決定書早已下達,也可以行政復議,但是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拆遷者拿出了群眾知情的證據,群眾的復議請求將被駁回。
2、行政訴訟即“打官司”
這次政府下達的《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中明確規定,“群眾不服決定,也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行政復議和訴訟不能同時進行,可以先復議后訴訟,也可以直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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