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罪名成立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6條規定: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認定
1、主體
作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犯罪主體,依據刑法的規定,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
2、主觀方面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為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對其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在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明知。
3、客體
本類犯罪的犯罪客體為復雜客體,因行為人所生產、銷售的偽劣商品的品種、性質、用途不同,其所侵犯的具體復雜客體有所不同。
4、客觀方面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在客觀方面最顯著的特征是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
商品存在的價值是能夠使人民飽腹、使得生活更為便利,若是有商家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此時不僅不能實現商品本身的價值,還會損害別人的利益,故此購買到劣質商品時,不管是否受到了實際的損害,都是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偽劣商品的實情的。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的司法解釋的內容
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構成條件是什么?
什么是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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