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人公司破產清算相關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與公司清算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一個突出的法律特征就是其股東的惟一性,即一人公司的股東只有一人,包括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全部出資或股份均由惟一股東持有,惟一股東僅以其出資或股份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人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一般不分離,內部治理結構相對簡單,一般不設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雖然一人公司具有股東惟一性、責任有限性和兩權不分離性,但其仍具備公司的所有法律特征:包括獨立的法律人格、獨立的財產、獨立的組織機構和獨立的民事責任。
從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看,除破產清算外,公司清算還應包括非破產清算。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法人在資產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進行的清算,分為自愿清算和強制清算。這兩種清算方式均以清理公司財產,了結公司業務,收取公司債權,清算公司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為內容。顯然,與破產清算不同的是,非破產清算的財產除用以清償公司的全部債務外,還要將剩余的財產分配給股東。由于破產清算始終在人民法院的嚴格監督下進行,在程序上有《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對其進行專門規定,因此本文僅討論非破產清算。
二、一人有限公司債務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四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分析說明】
1、對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債務,在原則上由公司以公司的財產來承擔,股東以其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但為了維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我國對一人有限公司規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而非有限責任。
3、由股東對其個人財產是否與公司財產相分離負舉證的責任。
三、一人公司非破產清算的缺陷
(一)對清算主體責任追究機制(行政、民事、刑事)規定的缺失
這里的清算主體包括清算義務主體和清算執行主體,清算義務主體即投資者或股東,清算執行主體即《公司法》中規定的清算組,據《公司法》第184條規定二“公司因本法第181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債權人利益保護的缺失
1、債權人信息知曉方面
獲取企業清算信息并及時申報債權是債權人債權獲得受償的前提。解散清算行為實質上是企業單方行為,在正常情況下,債權人實際上都很難知曉企業解散清算的事實。且清算組由企業投資人組成,債權人很難獲取企業財產信息和監督清算行為;而一旦股東有意不履行清算義務,損害債權,債權人就更加無從知道這些信息,因此這種企業的單方行為和信息不對稱使債權極易遭受損害。
2、債權人公告通知和債權申報方面
我國企業清算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清算的通知與公告,如《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但是,由于未對通知與公告形式作詳細劃分,對公告次數和公告載體也未作出明確限定,這些規定并不能確保債權人獲悉企業清算信息并及時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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