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任職的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
破產管理人任職的積極條件
也就是指具備什么樣條件的人可以擔任管理人。主要是專業素質方面的規定,要求有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具有一定資質的中介機構擔任。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保留“清算組”是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這是因為我國的破產企業中,有不少是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一般都有其上級的主管部門。對于這一類型的企業,一般要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協調各相關單位進行破產清算。這也是對我國1986年破產法的繼承,該規定用于處理國有企業的破產事務。
企業破產法對管理人任職的積極條件沒有明確的規定,2007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對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和個人擔任管理人,做出了詳細規定。該規定第六條是對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擔任管理人的條件。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執業證書、依法批準設立文件或者營業執照、章程;本單位專職從業人員名單及其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單位業務和業績材料;行業自律組織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以及有無被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情況的證明。該規定還授權編制管理人名冊的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內中介機構的情況,設定其他的準入條件。如:中介機構的成立年限;中介機構執業人員數量等條件。該規定第八條是對于個人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規定的條件,個人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律師或者注冊會計師執業證書復印件以及執業年限證明;所在社會中介機構同意其擔任管理人的函件;業務專長及相關業績材料;執業責任保險證明;行業自律組織對所提供材料真實性以及有無被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情況的證明。該規定要求擔任管理人的個人,必須參加執業責任保險。法院在編制管理人名冊時還要求擔任管理人的個人達到一定的執業年限,才有資格申請編入管理人名冊。
破產管理人任職的消極條件
破產管理人任職的消極資格是指什么人不能擔任管理人,主要是對管理人職業操守方面的審查。雖然破產法已從正面規定了可以擔任管理人的機構(或個人)。但是,這些機構的從業人員或專業人士有可能會因一些特殊事由而不宜擔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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