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禮的性質
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
適用條件:
(一)以是否結婚為主要判斷標準:未結婚,可以返還,已經結婚,不返還。
(二)已經結婚但是又離婚可以返還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三)生活困難的判斷標準:
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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