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民法中的一個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分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可代理一切法律行為的,屬于概括代理,又稱一般代理或者全權代理,二者區別在于代理權限區別。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
全權代理即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分清兩者區別對于恰當地授權、維護自身權益是很有必要的。對于這兩種權力的選擇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是不管哪種授權律師都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業守則、執業紀律等的規定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即使是全權代理律師也不會擅自作主,對于重大事項律師都會事前和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認真商議,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律師才會做出決定。
另外,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在案件進程中,如當事人對聘請的律師不滿意時,可單方面解除聘請合同。如因律師過錯,律師事務所應退回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所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五十九條: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相關知識:
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范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我國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根據最高法關于適用民訴法阮問題的解釋第8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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