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資詐騙不能減刑嗎?
非法集資詐騙罪只要在監獄服刑過程中,積極表現,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減刑。《刑事訴訟法》第273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集資詐騙罪減刑的條件可以歸納如下:
1、減刑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這些條件規定得比較抽象,我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這些條件進行了細化。其中:
(1)“確有悔改表現”這一條件是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方面的情形:即認罪服法;認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2)“立功表現”指的是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二、非法集資的判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于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我國法律上減刑有關明確的規定,只有在涉及到個別的犯罪事實時是不能判刑的,但對于非法依次這種經濟犯罪來說,只要符合相關減刑條件的,就可以減刑,具體的減刑標準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情況來進行具體認定,由司法機關作出減刑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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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吉超律師(18646396912),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執業律師,黑龍江大學畢業,碩士研究生,訴訟法學專業。 具有良好的正規法學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學理論素養,通曉國家現行重要法律、法規。自擔任執業律師以來承辦過大量案件,包括刑事、民事、經濟、勞動爭議在內的各類典型案件,長期奮斗在法律實踐工作的最前沿,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反對脫離實踐而空談理論;具有十分豐富的訴訟實戰經驗和處理各類法律事務的實踐經驗;深得當事人一致好評。諳熟國家立法和法學研究工作的最新成果以及司法實踐的最新動態。 堅持以誠信和正直取信于當事人;不唯上,不唯權,不唯書,不唯錢;不做高高在上的學者,也不做挑詞架訟的訟棍;堅持維護當事人利益至上,維護公平與正義至上,為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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