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員工無過錯的情況下,公司單方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是因為公司的過錯導致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等,便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那么,為避免被公司損害補償金利益,員工要先確定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員工應得工資,并且,應得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等貨幣性收入。
2、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一個月工資。
3、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4、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并且,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里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工資未超過規定的三倍平均工資的,將不會受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的限制;
2、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最后,確定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后,如果公司并未按規定給付補償,權益受損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并且,申請仲裁處理后,公司被確定未按規定支付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要按規定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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