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的勞動保障機制中,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并非先提起訴訟,而是通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只有先仲裁才能提訴訟。當然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可以提起訴訟。那么怎么確定勞動爭議案件法院管轄的管轄權呢?律霸的小編為您收集了如下內容幫助您的了解。
發生了法院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時,有以下解決的途徑:
1、勞動爭議的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贝藯l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2、對于仲裁的結果,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
若員工起訴,那么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業起訴,那么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雙方都起訴,那么從便于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
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奔磩趧雍贤男械睾陀萌藛挝凰诘氐姆ㄔ簩趧訝幾h都有管轄權。
因此,在法律上,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地可以與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地不一致,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
一般來說,仲裁裁決書在這方面的裁決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不服裁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另一種是“不服裁決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訴”。
如果裁決書已經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那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訴;如果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管轄權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二、是勞動者沒有對仲裁裁決提起起訴。
若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起訴的話,那么就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起勞動爭議訴訟。
如上內容就是關于法院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如何確定管轄權的法律規范,由此可知,確定勞動爭議案件法院管轄的管轄權要通過爭議雙方的先訴情況來劃分標準,但主要還是參考勞動合同的履行地的情況,因為這樣更有利于保障相對弱勢一方的勞動者的法律權益,所以在看完了上述標準后,想必您也對該法律知識有了初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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