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難免會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這個時候大部分的勞動者都會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到法院進行起訴,在我國遵循的原則是誰起訴誰舉證的原則,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發生勞動糾紛可采用的證據范圍有哪些吧。
勞動糾紛的證據范圍
《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因此,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主要的證據包括:
(1)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生工傷或職業病后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
(2)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3)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4)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使您走出您目前生活中的困境,若大家還想繼續了解有關于勞動糾紛的相關法律知識,歡迎大家找尋我們律霸網站的專業律師為您進行全面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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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怎么辦
勞動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提起勞動糾紛訴訟應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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