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視居住具體執行方式有哪些?
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關于監視居住的監視方式,學界有人已進行了有益的探討。借鑒這些研究 成果 ,我們認為,監視居住的監視方式可以用下列形式進行。
1.直接監視與間接監視。直接監視是指監視人員對被監視人進行直接的監控,可以在既定的空間范圍內跟蹤監視或者在被監視人居住的建筑物外的適當地方設置監視點。直接監視的優點在于如果被監視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如未經批準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未經批準會見不應會見的人,進行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就可以立即干預、制止,其效果當然理想;不足之處在于難度較大,警力不足等問題。需要指出,直接監視不能干預被監視人實施有沒有被禁止的活動。間接監視是指監視人員不直接進行監控,而是通過其他方式、渠道掌握被監視人的活動情況,如向其鄰居了解被監視人的活動,從而達到進行監視的目的。由于執行監視居住的性質屬于刑事司法行為,所以,間接監視不得委托基層組織和其單位或其他人進行。
2.持續監視與間斷性監視。持續性監視是指監視人員對被監視人進行全天候的。不間斷性的監視,使被監視人一直處于被監控之中。持續性監視的效果肯定好,但也有難度和警力不足等問題。間斷性監視是指監視人員不進行持續性的監視,可以間接的進行。間接性監視可以定期進行,也可不定期進行,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3.主動監視與被動監視。主動監視是指監視人員積極、主動的對被監視人實施監視。主動監視既可以親自到被監視人的住處進行,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掌握被監視人的情況。被動監視是指監視人員不主動出擊,而是要求被監視人定期向監視人員報告其活動情況,從而達到監視的目的。
上述監視方式,相互之間可能存在交叉、重合,但相互之間并不矛盾,而是從不同的角度體現了監視的形態,如直接監視與持續性監視及主動性監視就有其一致性。這些監視方式可供司法實踐中選擇適用,諸如對違反應遵守的規定可能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直接、持續、主動的監視方式,而社會危害性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其他較為溫和的方式進行監視。
二、監視居住算不算刑期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監視居住未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監視居住期間,不能折抵刑期。該條的規定表明,監視居住的場所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另外一種是指定的場所,如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場所指定為賓館等場所,都屬于法律規定的可以采取監視居住的場所,這種強制措施不僅是名義上的監視居住,其性質也依然是監視居住,并未完全剝奪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強制的程度畢竟不如拘留、逮捕等羈押措施,因此,監視居住期間不能折抵刑期。
有關監視居住的具體法律適用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有關監視居住的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但犯罪分子被監視居住的情況下,應當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法的民事活動,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什么
監視居住期滿后怎么處理
指定監視居住不得是什么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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