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在銀行的房子能不能被執行的
房屋抵押在銀行的,如果房屋不是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房屋可以被執行,但銀行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二、行使抵押權的注意事項
抵押權人在通過起訴或仲裁來實現擔保物權時,須注意以下幾點:
1、注意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一般來說,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擔保物權在性質上屬于物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現行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擔保權人可以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三年內行使擔保物權,該“三年”應為擔保物權的法定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債權人可以就主合同糾紛和抵押合同糾紛一起提起訴訟,但應遵守主債權訴訟時效的規定,此時以債務人和抵押人為共同被告。
3、抵押權人可以在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內單獨就抵押權的實現提起訴訟,此時以抵押人為被告。
4、抵押權人提起訴訟應及時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抵押權人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費用、主債權利息、主債權,但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
5、抵押權人享有的只是將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以得價款并就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所得價款如無特別約定應按先后順序償還: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利息、主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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