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受理工傷鑒定的情形
出現下列情況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并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1、不符合申請時效規定的;
2、所述傷害基本事實不清、材料不全的;
4、當事人就傷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所認定事實不在工傷范圍的;
5、已經由勞動仲裁機構仲裁并已執行傷害待遇,或由勞動仲裁調解,雙方就傷害待遇達成協議且已執行的;
6、出現其他與本辦法不符的情況。
二、工傷鑒定的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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