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4及工傷人員沒有退休待遇?
1-4及工傷人員是沒有退休待遇的。1-4級傷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而不是1-4級的,退休后直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工傷該享受的之前都享受過了。
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為企業上年參保人月平均工資。職工養老金在計算時是按當時的社會平均月工資職工繳費年限1% 職工全部繳費/計發月數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根據上述政策有觀點認為:由于《工傷保險條例》中有,“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還規定了五至六級工傷職工必須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因此,1-4級工傷職工不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主要理由是:從《工傷保險條例》中有關工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內容上下文連貫性分析,1-4級工傷職工不繳納除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外的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是立法本意,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機構必須按規定執行。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的要求,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其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體現了對行政機關以及具有部分行政職能的機構、組織“法未授權皆禁止”的基本要求。因此,1-4級工傷職工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是《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社保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況下,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將會是違規行為。
而某些地區的現實情況恰恰與上述觀點相反,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7年4月25日頒布《關于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通知》(京勞社工發[2007]71號)明確規定:為切實維護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使工傷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后,其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受損失,經研究決定,已參加我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在未達到退休年齡前,由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及相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于2005年11月23日頒布實施的《陜西省工傷1-4級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文件中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因工致殘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被鑒定為1--4級傷殘、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可以由企業和工傷職工本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并各自按規定的比例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從受傷職工的角度考慮,如果其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那么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是無法領取養老金的,根據“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受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以后,很可能只能領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待遇。可見,如果不為工傷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職工受傷當時距離退休年齡的時間越長,其退休后的待遇越低。
綜上所述,如果員工在單位所受到的工作上的傷害經過鑒定已經達到了一到四級,也就說明他們可能已經沒有能力繼續擔任原本的健康時所承擔的工作任務了,但是因為他們在受傷休養之間已經享受過法定的待遇而不應該在退休后還繼續有更多的待遇。
交通事故工傷誤工證明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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