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的情況還能取保候審嗎?
逮捕之后正常情況下不能取保候審,因為逮捕的條件是嫌疑人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所以才予以逮捕,因為不適合取保或者監視居住的條件。但,如果被逮捕的嫌疑人有下來情形的話,那么還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審。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迄今為止,在已經批捕的情況下又將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例是很少的,但凡事都沒有絕對,我們誰都想象不到一起刑事案件當中可能會發生的一些意外的狀況。實際上,能不能取保候審得取決于犯罪嫌疑人及當前這起案件的實際情況,就算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為了辦案的需要,也有可能根本就不批準取保候審。
解除取保候審是不是沒事了
取保候審是不是就沒事了,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2020如何遏制私營企業倒閉潮
2020-12-05官司輸了要付對方律師費嗎
2021-01-12最新江蘇省精神損害賠償計算方式
2020-12-01岀資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2020-12-04法院訴訟離婚程序
2021-02-16國有資產的拍賣程序介紹
2021-02-16交通事故“私了”
2021-03-25員工下班后在公司宿舍摔傷算工傷嗎
2021-02-04應該如何挑選房屋中介
2020-11-26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2020-12-21解除勞務合同和開除有什么區別
2020-11-24企業必須有工會嗎
2020-11-12勞務派遣轉勞務外包合法嗎
2021-02-04一裁終局不包含勞動糾紛嗎
2020-12-18勞動爭議案件訴訟一般需舉證的內容
2020-12-11意外保險屬于遺產嗎
2020-11-15兒童意外險限額是多少
2020-11-21投資理財保險的定義
2021-03-03保險合同變更的內容
2021-01-16按揭貸款需要交保險嗎
202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