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扣押車輛是否合法?
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jù);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本條賦予交警因收集證據(jù)需要而扣留事故車輛的權力,但并未賦予其為解決受害方賠償款而扣押事故車輛的權力,何況,如果雙方?jīng)]有共同請求調解,交警部門也無權調解賠償爭議。
但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第六章調查取證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對因檢驗、鑒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其表明,扣車的前提是“因檢驗、鑒定需要”。因此,一旦在現(xiàn)場勘查結束以后仍扣留事故車輛,就必須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鑒定,交警以“收集證據(jù)”為理由超期扣車的做法是違法的。具體情形如下: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二、交警扣車的時間
公安交警部門一般情況下在交通事故中扣留車輛的期限為三十日,如果沒有法定原因三十日滿后必須放車。法律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哿舻能囕v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條:因收集證據(jù)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押與事故有關的物品,并開具扣押物品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給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垩浩谙薏坏贸^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jīng)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工作人員扣押車輛本身就是為了調查交通事故的起因,或者是一些其他的情況,比如說該車輛已經(jīng)達到了報廢的標準,但是,犯罪嫌疑人的情況本身又必須對其進行取保候審,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不代表著車輛就不能被扣押了。其實在發(fā)生交通事故之后,交警大多都是要扣押車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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